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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煤矿安全监察典型执法案例 (2026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6-01-12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自2026年1月起,适时筛选煤矿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公开警示,现将2026年第1期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某高瓦斯煤矿开展“四不两直”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4条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其中1条“在井下某盘区专用回风巷内开口布置煤层巷道掘进作业,且在该专用回风巷内安装带式输送机及其配套电气设备,并作为掘进工作面的运料、行人、运输巷道”,属于通风系统不可靠类型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另1条“某掘进巷道中部1台甲烷传感器被人为放置在掘进工作面风筒内,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造成监测甲烷数据功能失效”,属于人为屏蔽(隐瞒)甲烷传感器真实数据造成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类型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等法律法规。

上述2条重大事故隐患,反映出该矿安全管理团队依法管矿意识淡薄,通风瓦斯防治业务能力不足,重生产、轻安全,对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深层问题。

针对查处的4条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处罚款三百余万元,对该矿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二十余万元;依法将涉嫌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处置;并责成该矿及上级公司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从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