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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7
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wull@nea.gov.cn,传真:010-81929370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6日
 
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煤炭产能储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统筹结合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严格遴选标准,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坚持合理裕度、统一调度。通过建设规模适度的储备产能,保持合理充裕的煤炭产能,确保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快速增产增供,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
  ——坚持生态优先、安全可靠。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煤炭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
  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规划阶段。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对矿区内的规划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将储备产能明确到具体项目上,科学合理确定单个煤矿规划建设规模。产能储备煤矿原则上应按照设计产能一次建成投产。项目单位要对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经济合理、安全可控。矿区外运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储备产能释放的情形。
  (二)核准阶段。拟建设储备产能的新建煤矿项目需按设计产能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时,应对储备产能建设生产方案进行深入分析。在建煤矿项目可在现有核准产能基础上建设储备产能,也可按相关政策要求申请调整建设规模后建设储备产能,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变更手续。
  (三)建设阶段。产能储备煤矿应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设计产能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用地、用林、用草、环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各项手续,为储备产能依法合规释放创造条件。煤矿的生产、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系统及相关设备均需按照设计产能建设和配备,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有效释放储备产能。产能储备煤矿主要通过增强采掘(剥)能力、提高工作面推进度的方式形成储备产能,不通过增加工作面的方式实现。
  (四)验收阶段。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分别按设计产能和常规产能组织试生产,在规定的联合试运转期限内,项目单位可根据煤矿实际自主确定按两种产能组织试生产的时间。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产能储备建设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储备产能建设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竣工投产。
  (五)生产阶段。产能储备煤矿要完善“平急转换”机制,研究制定按照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组织,保持稳定的生产秩序,充分发挥产能储备的作用。日常要合理配备人员并科学安排采掘(剥)接续,提前做好应急生产的准备。在应急状态下,坚决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快速释放储备产能,确保产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三、产能储备煤矿的管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设计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煤矿所在矿区外运条件便利且运力配置充足,且为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需求。
  (二)申报流程。国家能源局定期组织各地集中申报,有关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煤炭企业(含中央企业)申报。煤炭企业结合资源条件、开采工艺、外部运输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并提出申请,有关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煤矿上报国家能源局。
  (三)确认程序。国家能源局将委托有关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项目进行优选,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煤矿名单及产能储备建设规模。新建煤矿、在建煤矿建设储备产能均需履行项目核准或核准变更手续。
  (四)触发机制。在煤炭供需形势总体平衡时,产能储备煤矿投产后按照常规产能组织生产。当供需形势由总体平衡转向紧张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煤炭市场现货价格是否超出合理区间等情况,视不同情形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确定储备产能的应急释放区域、生产调度规模、供应保障目标等,指导纳入储备产能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阶段性按设计能力“向上弹性生产”。
  (五)中长期合同签订。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履行煤炭保供稳价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产能储备煤矿释放储备产能生产的商品煤优先接受国家统一调度,不再承担地方中长期合同签订任务。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给予产能置换政策优惠。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二)优化调整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产能储备煤矿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办理核准相关手续。当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在符合服务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设计产能可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基础上浮动1~3个设计级差,最大增幅原则上应低于规划建设规模的30%,且不出现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规定的规划重大调整情形。上述优化调整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非重大调整情形,可编制局部调整方案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
  (三)实施煤炭新增产能指标单列。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矿产能储备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全国煤矿产能储备管理工作,后期根据实施情况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产煤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政府指定的煤炭投资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产能储备申报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产能储备煤矿的日常监督,逐矿建立工作台账,调度掌握产能储备煤矿在非应急和应急两种状态下的生产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调度掌握的产能储备煤矿台账信息,按月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汇总。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超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煤矿产能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服从统一调度的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建设、超能力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