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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集2023年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 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责任编辑:朗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关于征集2023年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

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供给,根据《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急用先行、务实管用、突出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更好的服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支持重点

(一)矿山重大灾害防治方面。聚焦矿山瓦斯、冲击地压及岩爆、水、火、粉尘、顶板、边坡、采空区、尾矿库等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有效提高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矿山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方面。结合当前矿山安全领域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新应用,重点制修订矿山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等方面的标准,提高矿山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

(三)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方面。与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相适应,制修订一批矿山安全信息化体系架构、远程控制、信息交互及数据接入和存储、智能化技术应用和实施、露天矿山无人驾驶、边坡监测预警等方面的标准。

(四)矿山安全管理、监管监察方面。为更好的服务矿山安全管理、监管监察等工作,制修订矿山设计、建设、施工、生产、关闭等环节安全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等方面的标准。

(五)矿山安全专业服务方面。强化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对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灾害评估、鉴定等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服务标准等提出相关要求;制定出台矿山安全文化、矿山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

三、申报要求

本次征集的计划项目应当完成标准前期研制工作,形成较为成熟的标准草案,保证立项后在规定期限(强制性标准12个月、其他标准10个月)内能够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征集范围。本次征集的计划项目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面向矿山行业征集,包括矿山安全领域产、学、研、用各单位,支持各单位合作研制。

(二)强化标准通用性。所申报的计划项目应当强化标准通用性,提升单项标准覆盖面。鼓励制定矿山安全领域的基础标准和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安全领域的通用标准,鼓励开展交叉领域技术融合标准的制修订。

(三)突出标准协调性。所申报的计划项目要与现行的矿山安全标准,以及在研的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相协调(相关现行标准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栏目查询)。除标准修订外,避免与已发布矿山安全标准内容重复、矛盾。拟申报标准修订项目的,应当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四、申报方式

(一)组织方式。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组织辖区内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申报;局机关各司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标委会,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程序时限。请申报单位于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三)填报方式。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包括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标准草案、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等。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当同时报送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附件4);申报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应当同时报送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5)。建议书应当详细说明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技术要求,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经费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安排等。

联系人及电话:敦小雨,6 4 4 6 3 1 8 9 ;

 

附件:1.项目汇总表

2.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

3.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建议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