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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成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市
2021-03-18

榆林成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市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工作有关事项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试点启动工作。
一、第二批试点的总体考虑
2005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99号),正式启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自《通知》下发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发改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一批企业循环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领域初步探索形成了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在试点园区探索了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各试点省市逐步健全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引导下,全国大部分省市也开展了不同层面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从整体上带动和推进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成效逐步显现,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继续深化。组织开展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围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和深化。因此,第二批试点工作仍从重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四个方面开展。重点企业除继续选择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强度大的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中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外,还选择第一批试点尚未涉及、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有重要意义的农业、矿产资源、皮革、食品、包装、纺织印染等行业,选择这些行业中有代表性、工作基础比较好、节能减排潜力大的重点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领域选择再生资源拆解加工利用集散市场、废旧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废旧电池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等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开展试点;产业园区重点选择资源消耗高、节能减排任务较重的重化工业集聚区、产业关联度高的工业园区和集约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农业园区,依托园区内骨干企业或已有园区管理部门开展试点,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省市试点选择以重化工业为支柱产业的资源型城市,能源水资源短缺、资源约束矛盾突出的城市以及依靠高科技、轻型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城市或省市,依托有关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县级城市)政府开展试点。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将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要抓紧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4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单位在编制试点方案时,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因地制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地方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方案编制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三)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和任务,加快组织实施。要抓好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需要的各项建设条件。各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和指导,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要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重点项目申报。对方案中涉及的需要备案、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投资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对试点方案审查中确定的中央投资支持的重点项目,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加强项目论证和组织申报工作。国家对循环经济试点重点项目将予以适当支持。
(五)切实加强管理。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环境核算,从主要原材料、能源、水资源等方面开展全面的能源和物料平衡分析,对资源产出、利用效率、废物产生排放水平与国内同行和国际先进水平进行全方位比较,找出发展循环经济的差距。对试点取得的节能减排效果,要准确统计,及时上报。
(六)监督检查和验收。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督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要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验收,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