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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煤矿企业负担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2014]74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今年以来开展的与煤矿矿长谈心对话活动中煤矿企业反映的“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检测检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整合检查验收项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的问题,按照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上下联动整改的要求,为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进行了研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一)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的相关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原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四级申报条件),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训仍然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执行。
  
  (三)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4】33号规定,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相应培训、考核等工作一并停止。同时,按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1069-2008)规定,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调整为72学时。
  
  (四)全省安全培训机构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3】381号文件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个学时4元。煤矿企业可自行与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协商培训收费事宜。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考核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省局将加大安全培训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现象,并严格控制各类业务培训。
  
  (五)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安全培训机构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煤矿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适当降低食宿费用,原则上培训成本降低25%,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
  
  (六)省安全监管局将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采用“送教下基层”的方式开展安全培训、复训。省安全监管局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积极探索矿长复训送教下基层的作法。
  
  (七)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培训机构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开展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根据财建[2006]317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依法在税前扣除)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40%。
  
  二、规范“四大件”等检测检验
  
  (一)6月底前,省安全监管局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公布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收费依据、检测程序和检测周期。
  
  (二)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的规定:“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程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检测。
  
  (三)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安全技术中心对煤矿“四大件”检测收费在在去年已下降20%的基础上再下降10%。
  
  (四)各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周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五)新安装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三、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
  
  (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二)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行政监管监察部门不得指定机构开展企业技术服务。收费由企业与中介机构自行商定。
  
  四、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146号),及附件中的《四川省安全评价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安评机构退出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中介机构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
  
  (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进行评价的,企业可在省安全监管局公告的中介机构目录内自主选择机构进行中介服务。
  
  五、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一)瓦斯等级鉴定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瓦斯等级鉴定机构收费由鉴定机构与企业协商而定,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和干预收费。
  
  (三)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可以主动申请突出“戴帽”,不再进行突出鉴定。
  
  (四)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按规定上报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资料后,将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及时批复。
  
  六、整合检查验收项目
  
  针对检查验收项目多、重复验收等情况,待省政府煤炭管理职能调整到位后,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将尽快研究具体意见,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和要求,属管理要求的,能取消的取消,不作为验收项目前置条件;属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属于验收项目前置条件的,能合并的合并,努力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