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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关于开展整体托管煤矿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为有效防范化解整体托管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4月至12月,采取“线上监察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省整体托管煤矿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全省整体托管煤矿。

        二、监察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01-2019)、《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 6210-2007)、《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陕西省承包煤矿井下生产队伍管理规定(试行)》(陕应急〔2019〕62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1〕326号)等有关规定。

        三、监察方式及预期效果

        本次专项监察采取“线上监察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发挥“互联网+监察”效果,有效促进全省整体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一)线上监察方式

        由局远程监察组牵头对整体托管煤矿逐一开展“互联网+监察”,联系整体托管煤矿提供相关资料,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平台和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查清整体托管煤矿、承托方、委托方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系统存在的问题隐患,查清托管煤矿在采掘部署、系统建设、人员配备、隐患排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分析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证据确凿的,由远程监察组对煤矿立案调查;需要进一步取证的,利用视频会商系统远程谈话取证。相关执法文书通过局远程文书送达平台发送至各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

        (二)线下核查方式

        成立现场核查专班,对“互联网+监察”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隐患和研判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情况可邀请2名及以上专家参与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要与线上监察相结合,对煤矿开展现场精准执法,重点对超限报警原因、采取处置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治本措施,以及系统运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和延伸检查。对瓦斯超限作业或出现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按规定撤人、隐瞒下井人数、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弄虚作假、同类问题隐患“屡查屡犯”等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上传数据造假、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等行为,且造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整体托管煤矿需提供资料

        各整体托管煤矿要及时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平台内的煤矿基本情况、人员配备、证照信息、图纸资料、采掘部署等,并根据专项监察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1),发至指定邮箱。

        需提供资料内存在印章或人员签名的需提供扫描件,其他材料(包括页数较多材料的正文部分)可提供扫描件,也可提供电子文档。煤矿基础数据平台内已有相关资料且更新及时、能正常打开的,可不重复提供,需要在指定邮箱内进行说明。

        四、专项监察内容

        (一)整体托管安全管理

        1.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资源枯竭煤矿不得实施托管。

        2.承托方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委托方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配备满足监督检查需要的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一次牵头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托管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灾害治理、采掘部署等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审查一次采区设计执行情况,井深入井下督促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委托方是否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是否存在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委托方有上级企业的,上级企业是否将托管煤矿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施监督检查。

        4.承托方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托方是否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托管煤矿矿长是否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存在再次转包现象,承托方及其上级企业是否把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5.委托方和承托方签订的托管合同(协议)是否存在交由双方下属企业或单位代签的现象。合同(协议)内是否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等,是否明晰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是否明确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含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托管价格测算,是否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充足完备,产量安排合规(不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作为前提条件。

        托管合同(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是否在30日内,报送直接负责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托管期满需延续的,是否提前30个工作目重新签订托管合同(协议)井履行报送手续。

        6.承托方是否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等“六项标准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

        7.承托方重新组建的井下施工队伍自有员工占比是否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是否转隶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承托方整建制调动和重新组建的队伍是否实行统一管理,井下是否使用劳务派遣工。

        托管煤矿生产前,承托方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托管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并考核合格。

        8.托管煤矿是否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装是否符合规定、运行是否正常。

        2.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联网上传数据,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析研判周报、月报”中通报的报警、断线信息是否及时处置和整改,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开展会商研判提出的处置措施是否落实。

        3.甲烷等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4.监控系统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馈电开关的智能综合保护装置是否具有解除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的功能。

        5.各种传感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标校和测试。

        6.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室,监控设备备用量是否满足20%。

        7.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8.安全监控系统各传感器历史曲线是否正常,曲线是否符合气体扩散的情况,是否存在人为插拔传感器航空插头、挪动传感器位置、包裹探头或用压风吹探头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人为删除测点、修改定义、调整分站状态隐瞒超限的情况。

        9.是否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故障报警、断线、文件上传错误等情况长期未处理的问题,是否能实现断点续传。

        10.矿井一翼或总回风巷风速、负压等是否出现较大突变,矿井用电量是否合理。

        (三)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1.煤矿安装使用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具备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出入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查询等功能,以及超时、超定员总数及人员的报警、查询等功能。系统与安全监控、应急广播等系统是否融合。

        2.煤矿是否按规定在各人员出入井口设置检测装置,是否检测标识卡工作状态和唯一性,检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装置是否能够及时向井口检身人员及携卡人员本人发出提示信息。

        3.煤矿是否按规定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设置读卡分站。读卡分站是否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是否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读卡分站的读卡范围是否覆盖井下全部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地点变化时,是否及时调整、更新定位分站位置及名称,确保分站设置满足人员位置实时监测需求。

        4.煤矿是否按规定联网上传数据,上传数据的内容和格式是否满足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中附件3《煤矿感知数据采集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

        5.煤矿是否按规定对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是否参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管理、考核、巡查制度,实行专人值守,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矿调度室值班员是否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技术资料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对矿井停电、停风和局部通风机同时停运时,或局部瓦斯超过国家规定时,是否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撤出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作业人员。

        7.是否存在矿井超员及采掘作业地点区域性严重超员(超出国家规定人数的20%及以上);是否存在矿领导未入井带班现象。

        8.是否存在瓦检员、安检员、探放水工、监测监控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到作业地点的情况。

        (四)工业视频系统

        1. 是否存在挪动、遮蔽、扭转摄像头或者画面长时间静止(疑似悬挂照片)等人为干预工业视频采集的现象。

        2. 工业视频上传路数是否符合《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区域规范(试行)》规定,安装位置、角度是否合理,画面是否清晰。

        3. 是否能实时上传影像资料并能正常回放,存储时间是否达到90天,名称是否规范,是否与实际位置一致.

        4. 是否存在长时间断开未恢复连接的现象。

        (五)基础数据核查

        1.上传至基础数据平台的各项数据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2.上传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隐瞒不传的现象。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远程监察组要合理安排监察时间,对全省整体托管煤矿逐一开展监察,每个煤矿线上监察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特别要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容易自燃等灾害严重,以及一个月内系统报警频繁的整体托管煤矿进行重点监察,适当增加线上监察时间。监察对象不限于附件中所列整体托管煤矿,对存在整体托管行为的建设矿井,对存在隐性承包、托管嫌疑的和存在分包、转包嫌疑的其他煤矿,可开展突击检查,纳入本次专项监察。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专项监察中发现整体托管煤矿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委托方、承托方及上级公司开展警示约谈。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不符合整体托管条件的,要及时移送省应急管理厅暂扣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分包、转包、弄虚作假取得托管、挂靠资质、托而不管的,以及存在典型重大隐患(超层越界、隐瞒采掘作业地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情节严重领导交办的)或瓦斯高值超限(煤矿正常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甲烷)浓度≥3.0%且核查属实),在依法依规从严处置的同时,要将承托单位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清理退出托管。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专项监察活动开始后,远程监察组每月向局领导汇报专项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结束后,远程监察组要认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形成总结报告。

        (四)积极配合,整改提升。各整体托管煤矿、承托方、委托方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监察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传,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列入隐患排查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逐项进行整改。请各整体托管煤矿将相关资料用压缩包的方式发至sxjyczfz@163.com。各煤矿要保障提供资料为最新资料,周期性年度资料提供上一年全年资料,季度性、月度性资料请提供2023年一季度资料,并随时整理备查。基础数据平台内重复资料可不发送,但需在邮件内进行说明。

        联系人:刘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远程监察组),15619298902。

附件1.整体托管煤矿需提供资料清单.doc

附件2.陕西省整体托管煤矿统计表.xlsx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