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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5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井工煤矿——第八章防治水

发布时间:2026-04-03 文字大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至少配备名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新任职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年以上煤矿地测防治水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百八十八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年修订.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矿井被淹的,煤矿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二百九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及矿区降水量等进行动态观测,分水平分煤分采区设置涌水量观测站,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推广应用涌水量远程监测技术,并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九十三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煤矿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第二百九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者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七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和井田范围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采空塌陷井上下连通的钻孔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第二百九十八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和沟渠等.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防止地表水进入井下.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止季节性地表积水或者洪水溃入井下的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百零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矿井防隔水煤()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经重新论证设计审批后更改或者取消的除外.通过补充勘探采掘及治理工程等查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更改或者取消防隔水煤()柱的,或者需在防隔水煤()柱中施工监测、检测卸压等钻孔及巷道工程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重新设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零二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三百零三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采.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第三百零四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零五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无溃浆()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三百零六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柱等防治水措施.

第三百零七条

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离层发育层位上覆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预测离层水分布范围和积水量,评价本工作面与相邻的工作面离层积水的危害性,在回采过程中,对煤层顶板聚集的高位离层水采用地面钻孔抽排或者下泄等措施进行治理,低位离层水采用井下钻孔疏放等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百零八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百零九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地面超前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治理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地面超前区域治理工程结束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合格后,区域治理水平孔以上与上覆隔水层底板相接触的浆液扩散距离范围内的岩层厚度可以计入隔水层厚度,按照突水系数不大于0.1MPa/进行安全论证;掘进前应当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效果检验,没有异常的可以正常掘进,发现异常的应当采用钻探验证并治理达标;回采前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方法进行治理效果验证.

第三百一十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三百一十一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百一十二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生产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潜水泵可以与正常排水系统共用排水管路,但必须安装地面远程控制阀门,实现管路间的快速切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潜水泵排水系统,排水管路应当单独设置,或者经安全论证后全部安设潜水泵,实现正常排水与潜水泵排水系统一体化.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当分别砌筑不小于5m 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当符合设计.()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 ,应当加设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者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当在两侧各设道箅子门.()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防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当在24h以上,试压时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每年进行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者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和水压()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的能力,应当满足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能力,应当满足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总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和缓坡斜井开拓的矿井除外;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七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 或 者 生 产 矿 井 的 新 水 平,正 常 涌 水 量 在1000m³/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³/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 =2Q( +3000)式中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时.

第三百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探放水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原始记录,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时,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压大小()层厚度强度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对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作出具体规定,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五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明矿井和周边老空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区位置形成时间层位积水范围积水量水位()和补给来源等情况.老空积水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应当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探放水作业应当在视频监视条件下进行,透老空当班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监视放水全过程,观测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或者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对于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应当持续疏放,确保老空区水位()不再升高.透老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当到钻探现场检查巡查,并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算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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