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通风机房、变电所、提升机房、地面泵房、充电站、冻结站等地面建(构)筑物及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作业必须由矿领导现场指挥,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总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 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二)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三)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区域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不少于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五)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六)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采(盘)区进风巷或者总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七)动火作业应当在视频监视、增设不燃材料围挡的条件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50m 内、其他巷道中每100m 内应当设置支管和阀门,并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两端存放消防软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³ 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四十八条
每月应当对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百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百五十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 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专人押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柴油动力装置,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用量,并制定安全措施.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巷作为进风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 范围内应当监测烟雾和一氧化碳等参数,每延长1000m 至少增设一处监测点,必须实现带式输送机火灾监测预警功能.(二)必须加强巷道维护和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防止带式输送机设备因巷道变形、托辊等部件故障引发火灾.
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