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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5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井工煤矿——第六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发布时间:2026-04-03 文字大小: |

第六章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照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按照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门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防突的设备.新任职的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核定生产能力1.2Mt/a以上的突出矿井至少配备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用于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工程质量核查分析制度.()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为禁采区.()生产矿井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采用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远程操控方式施工钻孔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编制专项设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等布置方式,并加强支护.()坡度大于25°的上山不得采用由下往上的掘进方式.坡度大于8°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 的炮孔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 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厚度为0.3m 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地质素描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百一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采动应力叠加区域突出危险区域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二百二十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识别方法.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防突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并不得小于100m.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特殊情况需留煤()柱时,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柱的影响范围.在煤()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要求与本条()的规定相同.()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 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以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 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采用非定向无轨迹测定钻进工艺时不得超过120m,煤巷两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的规定相同.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或者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300m 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要求与本条()的规定相同.()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至少1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照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 ;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第二百三十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 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 ,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 至少进行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突出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对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排放瓦斯钻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施工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从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5m 处开始,直至揭穿煤层全过程都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 至进入顶()2m 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厚度小于0.3m 的突出煤层,在满足()的条件下可以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揭穿.()禁止使用振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挤出(挤压)措施,倾角在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疏松措施.()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当按照井巷揭煤的措施执行.()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和超前钻孔排放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超前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排半径确定.()松动爆破时,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 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井筒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地面距井口边缘20m 以外,暗立()井及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 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理突出的煤(),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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