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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2025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煤矿地质(第二十六至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5-11-27 文字大小: |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岗位.煤矿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工作部门,制定地测工作规章制度,配齐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开展各项地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地质类型划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生产地质报告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每年修编,当地质类型划分未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合并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发生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煤矿应当在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冲击危险性等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进行系统分析;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弱夹层裂隙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层和矿井涌水量变化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描述和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面或者井下勘查技术,开展地质勘探,防止误揭煤层含水层()水断层等事故的发生.露天煤矿应当查清边坡地质条件,并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

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预报涌水量及其变化.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开展专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岩层冲击倾向性地温异常等开采技术条件.

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作,发现异常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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