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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省安委办曝光6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2026-03-12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 责任编辑:蓝天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近期,省安委办曝光6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

2025年6月16日,省应急管理厅在检查榆林市某煤矿时发现:该矿105上仓皮带机头堆煤保护装置和水管捆绑在一起,水管有水连续流经保护装置,造成保护失效。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该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并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7月20日,省安委办对延安市志丹县某危化企业指导帮扶时发现:企业控制室正面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原油换热区和输出区,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8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显示该重大事故隐患已完成整改。12月25日,省应急厅复核工作组现场复核,控制室2处窗户已封堵,还有一处门未封堵,专家组判定为整改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志丹县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10月22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工贸规上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5年9月,咸阳市煤炭工业局远程监控发现某煤矿102工作面甲烷监测数据波动异常、工业视频角度不正等问题,随后组织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询系统、调阅视频及入井核查,发现8月28日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及传感器位置调整过程中,近六个小时无瓦斯监测数据,且未按规定采用人工监测方式进行补测;同时,工作面回风顺槽监控摄像头长期角度偏移,导致关键区域处于监控盲区。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三)项、《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咸阳市煤炭工业局对该煤矿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5年12月12日,省应急管理厅在检查洛南县某非煤矿山时发现:企业部分开拓巷道与通风网络与设计不符,矿山1200m和1230m中段部分采场及采准工程巷道支护方式与设计不符,共存在2项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三)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2026年2月18日,蒲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镇政府、公安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经销部存在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达标(前店后宅)等突出安全隐患问题,此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经销部作出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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