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促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
本报讯 记者牛祥 贾虎瑞报道 为巩固智能化建设成效,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是指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煤矿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分析决策、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使其稳定、可靠、持续地运行。
《规定》明确,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管理实行企业负责、部门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建立月度、季度等考核机制,推动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在矿井通过智能化评定后,及时对智能化常态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在煤矿自评的基础上,省市级能源、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比例进行抽查,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煤矿,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降级的煤矿整改完善后,在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升级评定,取消等级的煤矿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智能化评定。
《规定》要求,各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加强对辖区智能化煤矿的监督管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优化改进智能化系统,切实推动智能化常态化运行。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煤矿智能化建而不用、用而不实的,可上报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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