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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7 文字大小: |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于对设计院、公司设计部门的设计所进行的变更。凡涉及承包合同内容变化的设计变更应按承包合同变更条款进行。

  第十三条 变更原因

  1、设计图纸有差错或有缺欠(漏洞);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上级机构的正式批件;

  5、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6、施工差错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不涉及初步设计已审定的原则。

  2、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原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工艺系统与主要结构布置的修改,工作量的改变。

  3.设计变更程序:本工程的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确认后方能实施。

  4、对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工程主管人员)向设计单位(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由设计单位(设计部门)根据监理单位(工程主管人员)设计变更联系单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单位(生产技术部)主持落实。

  5、对重大设计变更,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部门)正式行文提出,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核签后提交公司领导研究,再由公司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由有关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

  1、监理单位(设计部门)收到由有关部门提出的更改通知单(应由更改部门和业主有关人员正式签署);

  2、由分管的监理工程师(工程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总工程师);

  3、凡重大设计变更或涉及初步设计已审批的原则变更,或影响承包合同总价款,或影响施工工期等的变更,必须报业主单位或原审批单位同意;涉及合同变更的按合同变更程序管理;

  4、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审核或报业主单位、原审批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后,交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5、所有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均由监理单位(设计部门)留存原件,至工程结束时移交业主或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 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修改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核查设计图纸或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理时发现的设计或施工问题,经核实并由该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用“设计成品(图纸、文件)确认单”或“工作联系单”通知有关单位并提出修改建议;

  2、如有关方同意监理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及施工单位代表协商,由设计代表提出更改通知单或设计变更联系单,经承包单位签署,监理单位审核后下发;当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报分管副总监理师,必要时报总监理师再与有关单位研究裁决。

  3、设计技术联系单格式见附表,待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或承包单位核签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分发有关单位,分发份数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进行施工而补办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文件格式可沿用设计单位原有文件格式。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由监理单位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

  第十九条 发送次序: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

  2、设计部门→计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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