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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文字大小: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3年9月11日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农村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登记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

  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综合审评处、再评价登记处处长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提出参会委员名单及各评审组组长人选、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综合协调评审、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 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每次评审会前,办公室提出参会委员及组长建议名单报主任委员审定。六个专业评审组评审新农药时,每个品种确定1—2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由组长推荐。

  第七条 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各专业评审组委员代表,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应达到45—50人。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室根据评审产品从每个评审组随机抽取2—6名委员参加会议,并推荐1名委员担任评审组组长。

  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组成人员参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产品从每个评审组随机抽取2—5名委员参加会议,并推荐1名委员担任评审组组长。参会委员数应达到30—35人。执行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相关专业技术审评处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答复委员质询。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由国务院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储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等单位推荐,农业农村部聘任,任期5年。

  第九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二)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

  (三)在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职务出任的委员除外);

  (四)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热心农药管理工作。特聘资深专家和职务出任的委员不受年龄限制;

  (五)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及委员会章程,享有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

  (六)未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管理股份。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

  (二)对农药管理措施、农药登记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执行会议决定,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商业机密,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的,会前不得对外公开本人参会安排,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对外泄露,不得透露评审结果;

  (四)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农药产品或登记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时,应在评审中主动提出回避;

  (五)不得接受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的馈赠或宴请,不得私下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接触,并有义务主动向农业农村部汇报有关情况;

  (六)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七)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与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八)在评审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得私自与登记申请人或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联系。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解聘:

  (一)违反评审有关制度的;

  (二)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在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农药登记申请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等利益相关方发生利益勾连的;

  (五)利用委员身份为农药登记申请人或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商业宣传、产品鉴定、产品评价以及其他活动,经提醒、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泄露评审过程信息或评审结果的,或帮助农药登记申请人游说技术审查人员、评审委员的,或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或农药登记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或个人)补充、修改申请资料的。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四章 农药登记评审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受理农药登记申请的先后次序组织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汇总报批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应当分别在委员会议召开前10天,执行委员会议召开前5天将拟评审农药登记产品名单及技术审查意见交办公室。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负责新农药登记评审工作,审议农药登记重要议题。执行委员会议负责评审新农药以外的农药产品登记、登记变更、标签核准及按规定需要由委员会评审的登记延续,研究审议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各评审组负责评审申请登记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

  (一)产品化学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组分、理化性质和质量要求等;

  (二)药效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对靶标的有效性、对作物的安全性等;

  (三)残留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残留风险、安全间隔期等;

  (四)毒理学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的毒性、对人畜的健康风险等;

  (五)环境影响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对蜂鸟鱼蚕等非靶标生物、土壤和水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等;

  (六)生产流通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

  (七)综合政策组主要评审农药产品是否符合法规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议各专业组评审时,由组长主持,主审委员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提出主审意见,提交本专业组充分讨论形成专业组意见,由组长、主审委员签字。组长在委员会议上介绍本组评审情况,提请委员会议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听取技术审查意见情况介绍后,由各评审组组长牵头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并提请执行委员会议集中评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评审表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实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安全性或政策性方面存在意见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农药登记评审说明的附件。

  会议评审结果、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公布,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会可以对紧急用药等特殊情况研究提出评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每次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召开时,委员及现场工作人员均要签署保密回避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议、执行委员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农业农村部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3月4日原农业部印发的《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农农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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