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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2

煤安监司办〔2012〕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9月4日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对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开展重大瓦斯隐患“四个重点排查”。为了全面掌握各地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报送煤矿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重点内容

(一)矿井通风系统排查情况。是否存在巷道严重失修、安全出口不畅通、通风阻力大、风量不足、通风机工况不合理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实现分区通风;是否违规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供风;专用排瓦斯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风量、风速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

(二)矿井开采布局排查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违规“剃头下山开采”;是否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仓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采煤工作面是否违规采用木支护、摩擦支柱支护;是否按规定绘制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瓦斯抽采治理排查情况。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立的瓦斯抽采系统是否真正投入运行;是否按规定建立专业瓦斯抽采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工作体系;抽采瓦斯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的指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排查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设置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等是否按规定进行调试、校正;是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是否建立瓦斯超限比照事故追查分析和紧急撤人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和煤矿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分析辖区所有煤矿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附件1~附件5。

(二)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附表6。

(三)请将总结报告和填好的相关表格于11月3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牛军;

联系电话:010-64463225,010-64464414(带传真);

电子信箱:niuj@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