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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废止

发布时间:2018-01-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施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废止

本网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并自3月6日起施行。

予以废止的13个总局令中包括《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等。

有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1部规章涉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据悉,被废止的13个总局令没有具体监管措施和罚则,易造成基层执法人员误解,将其作为执法依据。(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