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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职工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矿每月组织2次全矿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各种法规,法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事故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抗灾,救灾的能力。
三、凡招收的新工人矿后,都必须经过为期72小时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工作,否则要重新培训。
四、各炮工级要结合矿规纪和本组的安全情况,典型事例及“三大规程”,对新工进行岗前教育。
五、分到各组的新工,上岗前必须指定老职工带领井订立师徒合同,在现场实习四个月后才能独立工作。
六、特殊工种先烈培训,安全员、瓦检员、炮工、井下电工等,都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七、矿要利用标语、板报、漫画等形式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