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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通知落实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水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主要港航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2] 57号),自 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有关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水路煤炭运输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适应电煤市场化改革

  做好电煤水路运输工作,对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责,充分认识电煤市场化改革对于水路电煤运输工作产生的影响和新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跟踪研究市场动态,积极调整管理方式,努力保障水路电煤运输在改革过程中有序进行。

  二、港航与煤电企业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鼓励港航企业与煤炭供需企业签订中长期的港口作业及船舶运输合同,以便较好地进行电煤运输生产安排。对于签订中长期港口及船舶运输合同的电煤运输任务,相关港航企业及管理部门要从港口作业、船舶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各港航企业对期限超过 1年(含)的电煤港口和船舶运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个月内要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方、货物种类、数量、流向及合同期限等情况)汇总报我部水运局备案。

  三、合理配置电煤运输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煤炭港口装卸、堆存能力和船舶运力要建立台账。港航企业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设备的能力,调整船舶运力配置,努力做好电煤均衡运输保障工作。承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任务的港口企业,要按照《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落实年度煤炭储备任务。

  四、共同维护电煤运输市场秩序

  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和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与铁路、煤炭、电力等部门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电煤运输协调机制。港口企业要按照港口费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航运企业要规范竞争秩序、保持适度的运力投放,严禁价格恶性竞争。航运交易机构要不断完善煤炭运价指数的编制发布工作,提高准确性,争取对市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部要建立重点物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不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用信息指导港航企业合理安排煤炭运输生产。

  五、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各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电煤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港航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采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运输生产安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港口装卸、堆存能力和船舶运力的储备,保障电煤运输工作安全畅通。

  电煤运输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部水运局(电话: 010-65292526,传真 65292638)。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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