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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23-05-29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