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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救护组织现状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1-04-12 字体大小【

  根据局党组的工作安排,全区矿山救护组织的协调、组织、指导工作由事故调查处负责。

为了在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下,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搞好矿山救护组

织的协调、组织、指导工作,我处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区矿山救护组基本情况调查的函》,

并赴乌达、包头、平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海勃湾、阿盟古拉本矿山救护中队进行了调研。

现就我区矿山救护组织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我处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我区矿山救护组织的现状

    1995年10月经原煤炭部批准成立了煤炭工业部矿山救护总队内蒙古支队,支队设在内蒙

煤管局安监局。同时批准成立了乌达、包头、平庄、大雁、扎赉诺尔、伊盟等6个区域矿山

救护大队,全区矿山救护业务历属内蒙古矿山救护支队领导。内蒙古矿山救护支队业务归

口煤炭部矿山救护总队,是全区矿山救护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在区内实施《矿山救

护规程》;对全区矿山救护队实施统一调动、统一指挥;统筹规划全区矿山救护队;管理矿山

救护队的培训,技术比武,通讯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

    内蒙古矿山救护支队下辖6个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其中:救护中队四个,辅助矿山救护中

队3个。现有救护队干部和队员555名。服务于原7个矿务局(包头、乌达、海勃湾、平庄、

霍林河、大雁、扎赉诺尔),l个国有重点煤矿(宝日希勒),72个国有地方煤矿,近2000个乡

镇集体煤矿。救护队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所在企业提供,为所在企业外的矿山提供救护服务

收取救护费非常困难。

    我区矿山救护组织为全区矿山抢险救灾工作做出了具大贡献,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甚至

付出了救护队干部和队员宝贵的生命,我们永远怀念他们。

二、矿山救护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l、矿山救护队所需经费严重不足,救护队正常工作难以维持。目前,救护队所需经费主

要由所在企业提供,由于矿务局(煤业集团公司)经济困难,只能保证救护队的人员工资,而

设备更新,购置设备配件、消耗药品、服装等费用无法支付,人员培训和实战演习更是无法

开展。救护队外援救护应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有偿服务。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未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缺乏对矿山企业拒付或少付救护费用的监督和制约,矿山抢险救护工作结束

后,救护费用的收缴非常困难,兑现率不足40%。

    矿山救护队经费不足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所在企业内部解决,争取本企业的支持。企业

领导要对矿山救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本企业是救护队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也是最大的受

益者,企业应为救护队提供必需的资金,保证救护队的正常开销,使其具有一定的战斗力,

召之即来,战之能胜,更好地为本企业服务。救护队外援的矿山企业也是救护队的重要服务

对象。按照《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煤安安监字[2000]第17号)的规定:全国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没有

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灾协议,救护队为煤矿提供事故抢救和技术服

务。没有矿山救护队又不签订救灾协议的煤矿不准生产。根据这一规定救护队外援救护实行

有偿服务已势在必行,收取的服务费可作为救护队经费的一部分。为了在新的煤矿安全监察

体制下,搞好矿山救护实行有偿服务这项工作,自治区应尽快出台《矿山救护有偿服务实施

办法》,可采取矿山灾害救灾保险的方式,将救灾后收费变为年初煤矿企业开工时主动与矿

山救护队签订协议,按矿井生产能力确定救护费用数额,救护费统一上交区域矿山救护大队

。救护队为煤矿提供事故抢救和技术服务时不再收取救护费用。地方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对这项工作应提供必要的政策保证,未签订救灾协议和未交纳救护费用的煤矿,行业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其开工生产,不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年检。发生事故后,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

从重处罚。以确保这一制度顺利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我区矿山救护工作进入一个良

性发展的轨道。

    另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将矿山救护资金列入2001年财务预算,如能批复,矿山救护

队从装备到资金也能得到一定支持。

2、装备落后,车辆报废,急需更新

    我区矿山救护队员现在使用的负压氧气呼吸器,绝大部分是70年代产品,甚至有少部分

50年代仿苏式负压氧气呼吸器仍在服役。由于这些呼吸器已是淘汰产品,而且超期服役,

性能不可靠,配件损坏无处购买。目前,我区矿山救护队负压氧气呼吸器完好率达不到60%。

97年阿盟古拉本矿山救护队在井下检查火区时,一名中队长因佩戴的AHY6型氧气呼吸器出

现故障造成CO中毒,在井下牺牲。救护队员的氧气呼吸器急需更新。

    我区矿山救护队使用的救护车均是80年代初购置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均已

达到报废年限,交通管理部门已责令报废,不允许上路行驶,不予办理年检。但由于企业

困难,无能力更换新救护车,救护车出动时常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针对这一情况,我区矿山救护队要积极推广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PB4型正压式氧气呼吸

器,该产品性能可靠,价格较低,是我国自行研制的新一代个人氧气呼吸器。另外,已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