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详细内容井下重物起吊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一、锚网支护巷道,严禁使用作为支护的锚杆、钢带、锚索、菱形(经纬)网作为起吊生根点。
二、重物起吊的生根方式按照起吊地点、所吊重物的重量不同,可分别选用专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梁(架)起吊、专用起吊锚杆(锚索)起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专用起吊梁(架)起吊。
三、采用专用锚杆起吊方式起吊时,每根锚杆所承担的重量不得超过2吨。起吊形状不规则物体或大型设备要采取多点起吊方法。起吊锚杆每2根或4根为一组,使用单向左旋无纵筋螺纹钢规格不低于φ22×2200以上的树脂锚杆,并采用全长锚固方式(锚固长度≥90%钻孔长度),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低于50KN。起吊用的吊环拧入锚杆尾部丝头后,露出锚杆丝的长度不小于3mm。起吊时,应在安全地点由专人观察生根吊环和生根锚杆,以确保起吊期间的安全可靠。
四、采用锚索进行起吊时,每根锚索所承载的重量不得超过10.0吨。锚索设计长度应确保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不少于1m,预应力不小于180kN;锚索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860Mpa、直径不低于15.26毫米、长度不低于6.0m的预应力钢绞线。起吊形状不规则物体或大型设备要采取多点起吊方法。起吊锚索每2根或4根为一组,为保证每根锚索受力均匀,应使用刚性连接件(16号以上的槽钢、扁钢)或柔性连接件(高强度φ18×64圆环链并上紧M20×80的螺丝)将两根或四根锚索连接形成起吊架后,再与其他起吊机具相连接,以保证各生根点受力平衡。
五、巷道在施工期间必须在下列位置,施工专用起吊锚杆、锚索:
(一)为便于综采工作面的设备检修、更换,可以在运输顺槽沿移动变电站的轨道中心线,在巷道顶板施工起吊锚杆或锚索。
(二)标准化料场区域内(包括油库),应设专用起吊装置或按照综采工区存放配件的位置上方施工部分起吊锚杆、锚索。
(三)运输顺槽在胶带输送机机头、转载机机头位置处按照机头位置施工起吊锚杆、锚索。
(四)综采工作面切眼内,按照设备布置及施工单位要求施工起吊锚杆、锚索,无论何种情况严禁使用支护材料起吊。
(五)井下巷道内所有需要安装大型设备的地点,由机电部门提供设备的重量及起吊点,指定起吊锚杆、锚索的布置位置。生产技术部根据机电部门提供的资料,结合起吊地点的地质情况确定起吊锚杆或锚索的参数(直径、长度、锚固长度、安装角度等),设计中必须尽量做到垂直起吊,以避免因起吊生根点不合理造成起吊过程中重物出现剧烈摆动而产生额外的动力载荷和冲击。
(六)为了确保起吊锚索的安装质量,技术部必须对起吊锚索进行预应力的检测,并进行挂牌或喷漆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严禁起吊物件。根据预应力锚索的作用机理,为了充分利用起吊锚索的承载能力,起吊锚索张拉力(仅做一次拉拔试验)即不起支护作用,只专用于悬吊重物作用,以减少起吊作业对顶板稳固岩层的产生破坏,从而使锚索在承载力和抗疲劳等方面满足起吊作用。施工单位未收到生产技术部通知,严禁使用起吊锚杆(索)起吊。
六、巷道内临时需要起吊的地点可使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设备重物,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起吊龙门架支撑面积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吊高度进行合理调整,确保龙门起吊架起吊时的稳定性,以防起吊过程产生失稳倒架现象。
(二)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经由安监部组织对起吊龙门架检查验收,经安监部批准,方可使用。
(三)用简易起吊龙门架起吊重物必须做到垂直起吊。
(四)起吊前,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对简易起吊龙门架稳固情况进行检查加固,尤其对各部件连接处的焊接点、连接螺栓进行彻底检查,无隐患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五)严禁利用正常的支护方式或各类管路、电缆钩、托管梁等作为起吊生根点使用。
七、井下利用绞车进行起吊重物时,要对绞车的负荷量、钢丝绳的承载能力进行校核,并对绞车基础或稳固情况及滑轮固定、信号、操控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钢丝绳头必须采用标准的插接形式,无问题后,经安监部批准方可起吊。
八、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的铭牌规定,严禁用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
九、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做到小链、棘爪、护罩等齐全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后,方可使用。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
十、吊装地点选择必须是支护完好、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在巷道顶板破碎、有裂隙或失修地点采用锚杆起吊;所有砌碹巷道严禁用锚杆起吊设备或重物,必须使用锚索起吊;尽量避免在巷道交叉的底部巷道的顶板施工起吊锚杆或锚索。
十一、起吊时,必须由二人以上进行作业,一人检查、指挥,一人操作,严禁一人起吊。重物下严禁有人,操作人员必须站在非重物一侧,防止重物突然掉下砸伤人员。负责指挥检查的人员,必须站在能够观察全面的安全地点密切注视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提醒、指挥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再进行吊装。
十二、操作时,手拉倒链用力要均匀,应尽量避免冲击,松链时,要小心操作,严禁倒链自锁失灵,而造成设备、重物突然下沉。
十三、在有上下坡度的地点起吊设备、重物时,其下方不得站人或操作,以免出现意外时设备向下滚翻危及人员安全。
十四、起吊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并放下起吊的设备、重物,进行处理:
(一)起吊时,支架变形、撑木折断、顶板掉矸、钢丝绳套断丝超过规定。
(二)起重链打滑、松脱,手链、棘爪打滑。
(三)起吊异常沉重、起吊手拉葫芦工作声音异常。
(四)所起吊的设备、重物出现不稳定、摇摆、严重扭转、移动方向严重偏差等现象,有可能对周围设施、起吊部件造成损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生拉硬拽、野蛮作业的方式。
十五、起吊设备、重物必须一次连续完成作业,非特殊情况严禁长时间将起吊物的悬吊在起吊件上,以免起吊件及连接件因长时间受力而出现意外或者危及不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安全。
十六、起吊和拖运时,吊索捆缚和受力点严禁系在设备大件上的吊装部位,吊索转弯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垫以软质垫件(麻袋片、橡胶皮等),以防起吊过程中棱角或利口边缘对起吊连接件因剪切作用而产生损伤;严禁把设备的外凸处如手柄、杆件当作吊装挂点用;起吊前必须对设备外露不耐磕碰的部件、管口等进行严密的包裹封口保护,避免起吊过程中因受伤影响使用。
十七、开始起吊时,要先慢慢拉紧葫芦,将设备重物起吊到100-200mm的高度,观察各处的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继续起高。
十八、更换2t及以上的大部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更换(起吊)4t以上重物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九、起吊物在起吊前,必须拴有留绳,确保起吊时起吊物不旋转,留绳必须有足够长度,以确保拉绳人员在起吊物3M以外。
二十、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四的相关规定,起吊用的吊索及其连接构件的强度(主要指垂直起吊时的抗拉强度)不小于起吊设备重物重量的1.3倍以上。
二十一、井下所有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作业规程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参照此《规定》对设备(重物)起吊工作的各环节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二、其他未尽事项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大型设备重物起吊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