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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上“黑名单”严惩

发布时间:2017-05-26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通知》,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之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通过后,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