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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发布时间:2022-03-17

  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是区队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全区当日安全生产实施指挥、协调。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掌握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醒监督职工做好职业卫生防护。

  第四条 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有针对性地重点布置安全注意事项,明确现场安全风险源,并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五条执行安全宣誓、签字制度,对入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严防酒后、情绪异常人员入井。

  第六条 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

  第八条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

  第九条交班时,要将当日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未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有针对性地重点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未执行安全宣誓、签字制度,对入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严防酒后、情绪异常人员入井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未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交班时,未将当日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接清楚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队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区队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区队值班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区队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