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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局关于全面修订《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2014-04-1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3〕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全面修订。计划用1年的时间,完成《规程》修订并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程》修订的组织领导

    国家局成立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同志为组长的《规程》修订领导小组,下设《规程》修订办公室和《规程》修订编审组。《规程》修订编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具体承担。

    二、《规程》修订重点征求意见内容

    1.现行《规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对现行《规程》的框架结构、体例和章节设置的意见和建议。

    3.如何突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规章的地位,妥善处理《规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部门规章、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的衔接。

    4.如何在《规程》修订过程中增加近几年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要求。

    5.怎样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切实完善对矿井地质灾害普查以及勘探、设计、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安全要求。

    6.如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更高的安全要求。

    7.如何真正吸取煤矿事故教训,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8.如何做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权限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9.其他需要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内小煤矿的意见和建议;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汇总所属各级煤监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负责汇总本系统内的意见和建议。

    2.请有关中央企业,各省属煤矿企业(集团)负责汇总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3.请有关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负责汇总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4.请于2013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汇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程》修订办公室(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王铁根;联系电话:010-6446397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传 真:010-64464154;

    电子信箱:gcxd@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