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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作出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文字大小: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对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基础上,认定下列情形为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二是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三是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边坡监测数据、信息的。四是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五是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未探明老空区情况,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六是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七是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者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按以上七种情形遵照执行。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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