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05-26

陕煤局发〔2017〕24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韩城市、神木、府谷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定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80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精神,现对《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完善考核定级标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严格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的同时,要将煤矿单班入井人数纳入考核定级标准重要内容。一级标准化大中型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600人,其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复杂及极复杂的一级标准化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700人;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各等级标准化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60人。

二、调整考核定级工作部门

按照安全属地监管和分级考核定级原则,重新调整标准化分级考核定级工作部门。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煤管局组织初审,国家煤监局组织考核定级;二级标准化和省、市两级属地监管的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初审,省煤管局组织考核定级;其他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

三、完善分级考核定级程序

(一)自评申报。煤矿企业要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组织开展自评申报工作。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后,由煤矿依拟申报的等级,按照陕政办函〔2017〕8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安全属地监管原则,逐级向负责初审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依据《评分办法》及时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报告》及初审等级意见,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按照分级考核定级原则,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考核定级。

(四)公示监督。省煤管局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示考核合格拟定级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本部门或市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公示考核合格拟定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省煤管局确认其标准化等级,并在省煤管局网站予以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其标准化等级,并在本部门或市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公告。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煤矿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工作应在收到初审部门初审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强化达标煤矿动态监管

(一)加强检查抽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辖区达标煤矿进行检查抽查。县级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0%,省级每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10%。

(二)加强动态管理。对检查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降低或撤销相关情况逐级报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公告确认。撤销三级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确认,降低或撤销二级的由省煤管局公告确认,降低或撤销一级的由省煤管局上报国家煤监局公告确认。

(三)落实监管措施。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由实施撤销决定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对因现场检查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撤销等级的煤矿,由现场检查组织部门责令其停产整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撤销等级、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合格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原则上一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中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一级、二级等级的煤矿,应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撤销前的标准化等级。

对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滑坡、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被降低或撤销标准化等级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煤矿,由检查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达到原标准化等级。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检查

达标煤矿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评(企业和煤矿为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评报告,按监管关系向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辖区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煤矿开展1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辖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和市、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煤管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自评自查结果由省煤管局汇总后报送国家煤监局。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陕煤局发〔2017〕18号)相关条款与本补充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