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详细内容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陕西煤矿矿山救护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西煤矿矿山救护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适应矿山应急管理工作要求,严肃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出动报告纪律,根据《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煤矿安全规程》和《陕西煤矿救护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救护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

第2条 建立矿山救护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及时掌握矿山救援资源动态,指导协调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第3条 各矿山救护队要高度重视救援出动报告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护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

第4条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把矿山救援队出动报告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本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和矿山救护队资质审定的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第5条 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救护队值班负责人报告。

第6条 矿山救护队离开驻地出动后,救护队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陕西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和其主管单位报告。

第7条 救护队接警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按照事故性质携带所需救护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第8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后,在途中得知矿山事故已经得到处理,出动的救护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9条 参加事故救援的救护队返回驻地后,救护队指战员应立即对所有救护装备、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和维护,恢复到值班战备状态。

第10条 每次救援结束后,救护队必须形成全面、准确、详实的事故救援报告,填写救援登记卡(见表1),并上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

第11条 救援登记卡(见表1)应至少在救援工作结束后2天内(48小时)传真和发电子邮件到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事故救援报告(1式3份,含电子版)在15天内上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跨省的区域救援,应立即报告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并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将情况报告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

第12条 矿山救护队发生自身伤亡后,应在12h内报告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接报后,应在12h内报告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15天内上报自身伤亡教训总结材料及其有关图纸(见表2)。

第13条 矿山救护队在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上报救援登记卡和事故救援报告时也应同时向其主管部门上报。

陕西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接报电话:029-87671753(带传真)

电子邮箱:smjzzx@163.com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18991189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