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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14

     日前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退出等减量重组目标。那么,该《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等有哪些呢?

  主动担当减量重组任务

  山西是我国煤炭资源大省,目前山西省煤炭探明保有储量2695亿吨,占全国总量近1/5,特别是优质稀缺煤种焦煤,占全国的近1/2。从1949年到2014年,山西累计生产煤炭160多亿吨,70%输出支援全国。而今,全国煤炭产能过剩,需要去产能、减产量之时,山西主动压产减能,为全国去产能作出应有贡献。

  据介绍,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明确,到2020年,山西省重点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能源革命总体效果不断显现,支撑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多点产业支撑、多元优势互补、多极市场承载、内在竞争充分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清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

  此次山西省出台《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意见精神。《意见》明确,此次减量重组的原则:一是坚持“市场配置、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推进减量重组。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煤矿积极参与减量重组。二是坚持“淘汰落后、发展先进、优化结构”原则,促进煤炭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三是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原则。

  减量重组范围为,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8-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的,减量重组后减少的产能原则上不得少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煤矿关闭退出产能。

  2020年底前6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退出

  《意见》明确,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年)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对应参加减量重组、但拒绝参加的煤矿,企业要出具书面意见备查。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意见》明确,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组后煤矿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在资源利用上,《意见》明确,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等。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核查减量重组煤矿矿区范围是否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意见》要求,各市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的煤矿,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总量力争不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的20%;单个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且能力档次应符合有关要求;对于大型煤矿重组中小型煤矿的,核减的产能最大不超过被重组煤矿能力之和;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服务年限与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之和原则上不低于20年等。

  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减量重组

  《实施意见》对减量重组工作进度进行了具体安排,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监管(或本集团公司)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

  《意见》强调,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煤矿减量重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对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总负责,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煤矿减量重组工作的推进和实施。煤矿减量重组方案批复后,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证照换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企业重组,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