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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产能储备制度 将进一步发挥煤炭保障兜底作用

发布时间:2024-01-09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非常符合当前煤炭市场的现实情况。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刘重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比重近60%,在能源供应中起着“压舱石”的作用,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利于强化我国能源安全,增强我国应对煤炭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
  “我国煤炭矿产丰富,但近三年以来全球主要煤炭价格波动明显,也影响到我国煤炭市场,客观上增加了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下游煤炭消费行业的市场风险。”刘重阳进一步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煤炭价格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吗?在刘重阳看来,短期内,煤矿产能储备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的剧烈波动。从长期看,煤炭价格的波动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3亿吨目标,约占我国年煤炭消费规模的5%,与我国近年来年进口煤炭量相近,具备一定的市场调节能力。
  “一方面,由于极端气候的影响,使得煤炭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加剧;另一方面,煤炭价格还受油气价格的影响。如果煤炭有比较好的储备,既可以保障安全,也可以防止价格大幅度上涨。”林伯强表示。
  刘重阳认为,煤矿产能储备制度可以视为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在市场供需循环不畅的情形下,通过政府手段撬动市场重回正常水平,当然储备制度作用的发挥需要坚持并强化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为保证只有真正需要时才能够释放煤炭产能储备,需要比较严格的监管,这样才不会对煤炭市场造成大的冲击。”林伯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