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煤矿管理 > 详细

矿井硐室管理规定 各煤矿公司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矿井硐室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09 文字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硐室管理工作,防范采掘工作面过硐室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机关部门职责

  (一)通防地质部监管各煤矿公司井下硐室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矿井硐室管理检查。

  (二)生产技术部监管各煤矿公司矿井硐室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察部监管各煤矿公司矿井硐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煤矿公司职责

  总工程师是硐室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硐室设计、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副总经理负责矿井硐室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三条 各煤矿公司严格执行“一硐室一设计”。巷道掘进前,设计部门设计硐室时应尽量做到“一室多用”,减少硐室数量。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增加的硐室,必须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硐室设计图必须明确标注硐室的规格、方位、施工层位、支护形式及位置等技术参数。

  第四条 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应附硐室设计图。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要调整硐室设计参数的,设计部门及时变更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硐室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单位技术人员应编制硐室的竣工图。竣工图上须标注硐室位置及技术参数,经分管副总工程师(资深主管)审核,报矿生产技术部、矿地测通防部备案。

  第六条 各煤矿公司地通部应建立硐室技术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硐室原始调查记录本,硐室管理台账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末将验收的硐室绘制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采掘工程平面图,经分管副总工程师(资深主管)、总工程师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硐室设计进行施工,各煤矿公司加强对硐室施工过程监管。

  第八条 各煤矿公司应明确硐室管理责任部门,在硐室工程验收时,安排生产技术部和地测通防部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单位验收时应提供硐室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表,验收人员严格按技术参数进行验收,校核。

  对于无设计随意施工或不按照设计参数施工的硐室,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硐室安全风险管控

  第九条 各煤矿公司每月编制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面当月采掘范围内或临近的区段内存在的硐室,在图纸上标明范围,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地点现场悬挂月度地质预报,每月5日前进行更新。

  第十条 各煤矿公司加强硐室预测预报,掘进巷道距未充填处理的硐室70m前,施工单位编制过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预测硐室存在积水隐患的,必须按照探放水设计及探放水措施,进行探放水,探放水结束并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掘进。

  第十一条 掘进巷道过未充填处理的硐室后,应在硐室对应位置前后10米的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喷浆处理,防止向采空区漏风,所有放水结束的钻孔必须进行全孔封孔处理。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顺槽设计采用小煤柱沿空掘巷布置方式时,相邻工作面回采时,应及时对布置在小煤柱内的硐室,进行充填、注浆处理。

  有冲击危险区域的煤巷以及应力集中区巷道内的硐室,应及时进行充填、注浆处理。

  第十三条 各煤矿公司制定硐室充填技术标准,硐室充填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充填情况及时填写硐室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各煤矿公司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矿井硐室管理实施细则。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