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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09-10

陕煤局转〔2017〕22号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韩城市煤炭局,神木、府谷县煤炭管理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转发你们(可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下载),请一并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产能登记和公告情况按照隶属关系汇总报送我局。央企在陕煤矿按照属地原则,在报我局同时报送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

二、凡已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煤矿生产能力公告”栏中公告能力的煤矿,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其公告能力。对于各类改造矿井,应按照已有生产系统运转的情况填报公告类别。对于分期建设(初期、后期或者一期、二期)煤矿应备注其分期建设规模。

三、各级管理部门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核实各类改造矿井已有生产系统的运转情况,并认真核对汇总。不具备公告条件的煤矿应在上报时予以说明。

四、由于国家能源局要求公告时间紧,请各单位迅速开展此项工作,务必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送省煤管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