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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监察分局职能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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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成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0年9月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原榆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成立,属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为正处级机构,编制20人,现有监察员20人。总支书记1人,局长1人,副局长2人,监察专员2人。设1个党总支,2个支部,4个监察室。
根据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榆林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及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国家监察的职能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监察业务范围为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主要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三项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地方监管的职能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主要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关系
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国家监察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的情况,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近年来安全生产情况
到2007年底,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共有各类矿井397处,产煤区域主要集中在榆阳区和神木、府谷、横山县。其中:生产矿井379处(国有29处,乡镇350处),新建矿井18处(国有15处,乡镇3处)。目前通过资源整合又关闭88处,现有生产矿井291处。
榆林市所属的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大部分是80年代后建设起来的,有85%是平硐或缓斜井开拓,壁式后退布置,房柱式炮采落煤,防爆三、四轮车运输。目前煤矿主要灾害是:
(一)采空区悬空顶板大面积冒落灾害。由于采用房柱式开采,不垮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悬空顶板面积增大到一定程度就会突然冒落,随着开采的延伸,这一灾害越来越突出。
(二)井下火灾。榆林煤矿开采的煤层主要为侏罗煤层,多数矿井所采煤层属自然发火煤层,经过多年开采,煤层自然发火灾害越来越严重。
(三)井下水灾。榆阳区所属的16处矿井,煤层出上部存在第四系含水层,采空区与第四系含水层沟能引发突水灾害比较突出。
(四)煤尘灾害。榆林市所属煤矿的煤尘,挥发份均在40以上,均有爆炸性,虽然开采历史上没有煤尘爆炸事故,但这一实灾害也不容忽视。
(五)瓦斯灾害。府谷县9处开采石炭二叠纪的矿井瓦斯含量相对较高,在80年代曾发生过1起瓦斯燃烧事故。预防瓦斯事故也是我们的重点。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成立以来,我们始终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局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监察上。紧紧围绕“三项监察”促进地方煤矿的安全发展和整体提高。通过8年的监察,使辖区大量原始落后的乡镇小煤窑,通过整改成为安全装备、管理水平有了根本改变的,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正规矿井,榆林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从2002年开始,煤矿产量逐年增加,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呈下降趋势。2002年生产原煤5859万吨,死亡4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78。到2007年共生产原煤11129万吨,死亡41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为0.368。原煤增幅为90%,死亡人数下降11%,百万吨死亡率下降53%。
正是这一成绩,2002年、2003年、2006年榆林监察分局被国家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均被榆林市人民政府评为“为榆林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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